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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页>政务公开>信息公开专栏>信息公开目录>政策法规>政府文件索 引 号: | 主题分类: 政府文件 | 发文日期: 2020年06月11日 |
发布机构: 无 | 文 号: 无 |
丹政发〔2019〕18号
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关于
实施丹江口库区(丹江口市段)及
汉江丹江口大坝坝下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
为全面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?;すぷ鞯囊饧罚ü旆ⅰ?/span>2018〕95号)、《农业部关于推动落实长江流域水生生物?;で娼豆ぷ鞯囊饧罚ㄅ┏び娣ⅰ?/span>2017〕1号)、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我省长江流域水生生物?;で娼豆ぷ鞯耐ㄖ罚ǘ跽斓纭?/span>2017〕116号)及十堰市相关文件精神,切实?;の沂兴镒试?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等有关规定,决定对丹江口库区(丹江口市段)及汉江丹江口大坝坝下水域实施全面禁捕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禁捕范围。丹江口库区(丹江口市段)及汉江丹江口大坝坝下水域。
二、禁捕时间。自通告发布之日起,在丹江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?;で谌娼勾邮绿烊挥嬉底试吹纳圆独?。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,禁止在上述?;で酝馑?span style="letter-spacing: 0px;">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。
三、禁捕要求。严禁在禁捕水域内从事一切生产性捕捞行为。
四、未经有关机关批准,任何人不得在禁捕水域以任何形式捕捞任何水生生物。凡违反者,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;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。
五、对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侮辱、殴打工作人员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,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丹江口市人民政府
2019年11月7日